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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商品房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时间: 2005/05/23
200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各级法院的审判中遇到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有了法律师依据。《解释》施行后,可以更好地保护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权益,惩罚少数不诚信的开发商,更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并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良性的发展。但《解释》中对买受人颇为关心的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等问题并未做出解释,有些在《解释》中明确的内容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在以后对《解释》中不足的地方做出新的补充。

下面就该《解释》中涉及的笔者认为重要的十五个问题及认为不足的三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六种情况买受人可获双倍赔偿

二、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可退定金

三、不按期办房产证可解除合同并获赔偿

四、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解除合同

五、过低违约金可申请增加到实际所受损失

六、买卖双方商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时,买卖双方可解除合同

七、明确的广告及承诺视为合同内容

八、合同效力

九、没有约定违约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前提条件下,逾期交房可获市场价房租的赔偿

十、交钥匙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十一、面积误差解决方式由格式合同上升为司法解释

十二、预售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十三、某些认购协议视为有效合同

十四、解除合同有期间限定

十五、《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溯及力

虽然《解释》对以前没有规定的众多类型的纠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笔者粗浅地认为该《解释》仍有下列几点不足。

一、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能否解除合同没有规定

二、噪声超标能否解除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三、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如解除合同时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应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一并审理

总之,《解释》的公布,有利于保证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公平、公正、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开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随行  发表于  2005/05/23 15:42:22  (您可以引用辉主义此文)地址(0)

评论

集资房个人两证已办,开发商刁难不交付,能否依照《司法解释》第18条维权?
fh ()  发表于  2006-06-17 15: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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